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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电商良莠不齐 合规化成破局关键

2020-10-19 09:09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网󰄲0 󰋇 10550 次

  在传统电商流量见顶的当下,依靠社交裂变收割新流量的社交电商成功突围,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

  然而,屡屡出现的涉嫌传销问题也让社交电商备受质疑。不仅如此,在野蛮生长中,假货泛滥、消费欺诈等标签也使社交电商口碑不佳。

  业内专家指出,从趋势来看,社交电商还有合规发展的空间,但却需要经营者与传销活动划清界限,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

  社交电商发展存有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企业合规发展,深入推动主体责任落实,近日,“互联网企业创建无传销网络平台”座谈会在京召开,会上网经社发布国内首份《中国社交电商合规研究报告》。

  据《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达20605.5亿元,较2018年的12000亿元同比增长71.71%。而目前社交电商市场的主流平台包括拼购类、会员分销类、社区团购类、工具类等。

  在这些分类中,由于野蛮生长、层级不清,导致良莠不齐,会员分销类社交电商频频遭到涉嫌传销争议与质疑,当中主要原因是商业模式要彻底与传销切割干净很难。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权益部分析师蒙慧欣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受微商影响,多级分销成为多数平台标配,尽管会员分销类社交电商普遍在分销机制上进行更为合规化的改造,尚不会触碰法律界限,但却也埋下不少隐患。

  值得思考的是,社交电商为何会频踩传销红线?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律师对记者表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识别传销要看三个特征:一是入门费,加入是否需要认购商品或交纳费用;二是拉人头,是否需要发展他人成为自己的下线,并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给付报酬;三是计酬方式,是否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报酬。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则认为,社交电商中存在着商品推荐多级返利、以社群方式运作计酬等问题,这些问题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拉人头、团队计酬、多级返利极为相似。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吕来明也表示,网络传销基本的核心要素就是,以发展成员为它的基本模式,这恰恰和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有相似之处。但不是说不可以发展会员,而是在发展会员的方式以及计酬方面上不能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

  合规发展空间有待开启

  虽然社交电商在法律政策上面临风险,但是从趋势来看,社交电商合规发展还存有空间。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黄伟对记者表示,首先是头部社交电商的规范化运作,例如云集、贝店等社交电商已经上市或者谋求上市,并在规范化运营上做了很多的有益尝试,对于后期进入行业的社交电商有很好的示范效应。其次社交电商在精准扶贫,促进就业方面展现了自己的价值,特别是在农产品的销售上,因为社交的高黏性和快速传播,比起传统电商降低了营销成本,促进了此类产品的流通。

  今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以新业态新模式引领新型消费加快发展的意见》,充分肯定了以新业态新模式为特征的新型消费对于经济的促进作用,并从政策层面对新型消费的发展予以大力支持。

  “对待新业态,要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但如何在包容审慎和精准打击网络传销之间进行平衡,考验执法部门的智慧。”吕来明说。

  对此,蒙慧欣表示,随着“分享经济”加速到来,私域流量变现、低门槛、轻资产的模式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中将享有巨大发展潜力。而且,近两年来,国家连续出台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从网络基建到减税、加大财政支持。针对新业态新模式不断调整相关政策,为其发展扫除“障碍”,不断释放积极信号,为行业注入“强心剂”。此外,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也有利于促进社交电商行业的整体规范发展。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吴旭华律师认为,社交电商的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与传销活动划清界限,依法依规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有关部门应对传销行为的立法、执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目前,我国有关传销行为认定的立法、执法标准并不完善,应紧随电商新业态的发展脚步,及时更新并完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提倡各地区协作执法、联防联控,让互联网新业态能够健康良好地发展。

  在未来,黄伟认为,社交电商发展中需坚决杜绝刑事风险,注意防范行政风险。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开展社交电商的经营者应当合规经营;二是对传销行为的立法、执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社交电商立法过程中,不同部门间的博弈可能是一个比较大的趋势,我国的直销、传销、电商等本身都是多头监管,考虑到监管的权力分配、操作便利性、执法尺度标准等问题,社交电商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博弈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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