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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朋高科”是传销 一女子网上销售相关产品被罚26万

2021-01-19 08:15    来源:鹰鉴󰄲0 󰋇 8122 次

  1月12日,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对兰溪女子徐某琴通过淘宝网上销售“尚朋高科”传销产品被罚26万元一案做出行政裁定,准予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兰溪市市监局)强制执行该26万元的罚款。

  鹰鉴在该行政裁定上看到,2012年10月29日,徐某琴在兰溪市注册成立了兰溪市莫菲健身器材经营部,实际经营面积小于5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保健器材、预包装食品等。

  2016年,徐某琴注册成为“英达锐”的会员。2017年9月,“英达锐”平台因开展国内业务,转型成为“尚朋高科”,徐某琴随即转换成为“尚朋高科”的会员。

  根据“尚朋高科”制定的规则,要成为其会员,必须经其他会员推荐,注册账号后需在“尚朋高科”平台上购买保健品或化妆品等产品予以激活会员账号。

  2017年6月份开始,徐某琴为获得所谓的“尚朋高科”平台“全球收益分红”,除使用自己账号持续购买“尚朋高科”平台产品维护会员身份及活跃度外,还使用其亲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多个“尚朋高科”会员账号,持续以135元的价格购买无中文标签的抗氧化食品和无中文标签的功能饮料预包装食品。

  徐某琴在无法提供宣传用语的科学依据,亦无法提供购进票据、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将上述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以148元的标价在其开设的淘宝网店“莫菲养生堂”进行销售。

  并在抗氧化食品的销售页面宣传“慢××需要的不是药品,而是营养细胞!”等内容;并以“旺旺”软件私聊的方式向消费者宣称该食品具有“抗氧化”、“延缓衰老”、“调理亚健康和慢性疾病”“抗发炎”、“修复受损细胞”等作用;在功能饮料的销售页面宣传“能提升大脑的认知功能以及记忆力,更能促进大脑的血液循环、提升脑内能量”等内容。

  兰溪市市监局根据从徐某琴淘宝网店后台提取的销售数据显示,至案发徐某琴共销售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892瓶,总销售额为123665元,成本128269.6元,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6457元。

  由于“尚朋高科”的运营模式涉嫌构成传销,兰溪市市监局于2019年7月3日将本案移送兰溪市公安局,兰溪市公安局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

  2020年4月28日,兰溪市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徐某琴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徐某琴采购食品时未索票索证,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徐某琴作为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当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产品,不得经营来源不明、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其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徐某琴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由于徐某琴经营无中文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大,违法行为时间较长,属于情节严重。

  徐某琴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网上销售,符合小食杂店认定条件,故将作小食杂店处理。根据相关的规定,决定没收154盒/瓶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1万元整。

  徐某琴在对消费者介绍产品时,对产品的性能、功效做无科学依据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徐某琴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行政决定作出后,兰溪市市监局于2020年4月30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徐某琴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11月13日,兰溪市市监局向徐某琴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徐某琴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10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兰溪市市监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并于1月7日准予强制执行兰溪市市监局对徐某琴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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