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最严”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涵盖保健食品、减肥咖啡等领域
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15件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此批典型案例包括添加禁用物质的减肥咖啡、有毒有害的保健食品、黑作坊制售假药等案件。
据悉,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联合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据初步统计,期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食品安全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药品监管部门查办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领域违法案件10.77万件,罚没款18.40亿元;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
添加禁用物质的
减肥咖啡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办案现场查获制作瘦身咖啡的混料机、分包机等及生产窝点状况
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共同雇佣他人,先后在河南省周口市、商丘市生产添加有西布曲明的“馈世瘦身咖啡”,同时制作销售网站、虚假防伪二维码等,并通过网络渠道销售至上海等地。期间,韩某某负责购买西布曲明、咖啡粉等生产原料,监督减肥咖啡的生产。洪某某负责销售和资金管理。韩、洪二人销售金额达833万余元。经检验,被查扣的咖啡中检出西布曲明成份。另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余某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仍多次从他人处购进后向韩某某出售,非法经营数额达210余万元。
二、诉讼经过
201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阅卷审查梳理证据
2019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案情分析
2019年11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2020年9月28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韩某某、洪某某雇佣他人,生产、销售掺有国家禁止在食品生产、销售中添加的西布曲明的减肥咖啡,二人系共同犯罪。以韩某某、洪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000万元;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700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韩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1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严查犯罪线索,实现对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全链条”打击。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韩某某在制售涉案减肥咖啡时,多次通过同一途径购进大量西布曲明原料,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原料提供者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侦破余某某非法经营西布曲明犯罪,检察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同时,针对韩某某、洪某某制售涉案咖啡的产销模式已成规模化、组织化、链条化的特点,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电子数据,细致摸排漏犯线索,引导公安机关查证下线销售代理情况,3名销售代理人员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提起公诉,均获法院有罪判决。由此,对本案的原料提供者、制售窝点主要人员、下线销售代理,形成“全覆盖式”打击,有力震慑了制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类犯罪。
(二)自行补充侦查,落实“最严厉的处罚”。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韩某某、洪某某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销售金额及待售货值共400余万元。检察机关通过细致审查证据材料,发现其销售有毒、有害减肥咖啡的实际数额远超该数,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工作,逐一梳理数据,并结合物流记录、价目表、下线代理的供述等,确认有证据可证实的销售数量、各批次产品交易的单价,自行补侦遗漏犯罪数额超过400万元,最终核算出韩某某、洪某某的销售金额为833余万元。韩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144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对韩某某等人在人身刑和财产刑上予以从严惩处,体现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最严厉的处罚。
(三)提醒消费者增强防范意识,有效遏制危害范围扩张。涉案减肥咖啡网络销售数量大、范围广,其毒害成分可能危及众多网络消费人群的身心健康。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公益诉讼审查程序,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首次探索“诉前消费风险警示”。在案件诉前调查阶段,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等形式,明确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救济的紧迫性和时效性,督促韩某某在全国性媒体上发布《“馈世瘦身咖啡”风险警示》,向广大消费者声明涉案咖啡的危害并公开赔礼道歉,及时遏制危害结果继续扩散。另外,检察机关通过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多种方式,结合办案宣传含有“西布曲明”咖啡的危害及辨识方式,提醒消费者提高防范意识,提倡科学瘦身。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
保健食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保健食品加工地点
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平房内生产外包装上印有食健字批号的“降压溶脂三代”“降糖养胰素”“藏方风痛宁”等三种含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整体协调指挥、联系客户、进药,吴某某负责生产包装,宋某某负责发货,李某某负责收付款和沟通协调生产事项。2016年9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明知保健食品是非正规厂家生产的,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从被告人宋某某处购进后销售,并向被告人孙某某合计付款人民币241.12万元。被告人李某等18人明知系药监部门禁止销售的保健食品,仍从于某某处进货并加价销售获利。
经检验,涉案“降糖养胰素”内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盐酸吡格列酮成分;“降压溶脂”内含有硝苯地平、氢氯噻嗪、卡托普利成分;“藏方风痛宁”内含有地塞米松、诺氟星沙、吲哚美辛成分。上述成分系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及其他西药成分。
二、诉讼经过
吉林市丰满区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1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于某某等19名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5名被告人被判处七年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其余16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保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问题频发,社会危害严重。近年来,保健食品领域案件频发,作为特殊种类的食品,保健食品与百姓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依法介入该案,提出委托检验、查清购销凭证和钱款去向、锁定购买及使用人员等意见,引导公安机关提取固定证据,深挖细查,捣毁制假窝点,从根本上消灭制假源头,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依法惩处产销全链条犯罪。孙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资质的情况下,在小作坊内套用不同包装生产保健食品,随意添加西药成分,严重破坏了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办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追诉销售环节的犯罪分子10人,10人全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生产源头直到最末端销售的犯罪分子,彻底清除隐蔽的生产、销售链条。
(三)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理念。本案保健食品销售范围涉及吉林市及该省其他地区,销售数量达1400余箱,危害性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讲法,以案释法”的专项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消费、安全消费的理念。走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建议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销售市场的管理,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对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应移尽移,形成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生产、加工、销售
假药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李某某住处假药加工现场
李某某等人生产的部分假药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共同商议销售假药。李某某负责提供货源和客户,王某某负责包装、售后,王某某雇佣被告人戚某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住处对药品进行加工、包装。后被告人李某某陆续将假药发往王某某居住地进行加工、包装和销售。2018年1月16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加工窝点现场查获扣押大量待包装或已包装的“盐酸贝那普利片”“瑞舒伐他汀钙片”“阿托伐他汀钙片”“阿司匹林肠溶片”等药品。生产、销售金额合计300余万元。经合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药品均为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7月22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追缴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大。“盐酸贝那普利片”等药品主要用于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假药流入市场,直接危及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极大。涉案药品均为假冒正规厂家的药品,且经检验均系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假药,被告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从一重罪处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李某某、王某某、戚某某3人的刑事责任,在刑罚上从严惩处,有力震慑制售假药犯罪。
(二)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被告人李某某始终拒不承认其伙同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协作,调取李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微信记录,逐条核实双方聊天记录中的药品销售信息、快递单号图片、微信通话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涉案相关银行流水、银行账号使用情况、李某某的取款视频等,并对微信语音进行声纹鉴定,证实该微信确实为李某某所用。结合同案犯的稳定供述,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认定了李某某销售假药的事实。
将固体蛋白饮料
当做特殊用途奶粉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倍氨敏”深度水解蛋白无乳糖配方粉系湖南唯乐可健康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德恒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固体蛋白饮料。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8月14日,湖南省永兴县母婴用品连锁店“某婴坊”、“妈咪某婴坊”从湖南唯宝商贸公司购进“倍氨敏”固体蛋白饮料1086罐,该连锁店经营者明知婴幼儿食用特殊医学用途奶粉需明确标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类别和适用人群,仍在11家连锁店通过宣传海报、导购当面推销等方式夸大功效,对外宣称“倍氨敏奶粉适合过敏体质宝宝”,误导家长将其当作特殊用途奶粉购买喂食给过敏体质宝宝。
二、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0年5月, 湖南省永兴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研讨案件
2020年6月,湖南省永兴县检察院检察官到母婴店回访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线索逐级交办至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5月19日,永兴县检察院对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职行为予以立案。永兴县检察院经调查后于5月28日向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建议:1.依法查处“某婴坊”“妈咪某婴坊”的违法销售行为;2.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的婴幼儿奶粉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依法监管,确保市场交易合法有序。
收到检察建议后,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婴坊”“妈咪某婴坊”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顶格罚款200万元,将涉事产品委托生产商唯乐可公司、代理销售商唯宝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案查处,对生产商德恒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移送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并对涉及“倍氨敏”投诉的63名消费者进行调处,由经营者按照“退一赔三”的标准进行赔偿,已赔偿1029940.58元。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专门对特殊食品、固体饮料等食品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大排查大整治。
三、典型意义
一是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确保公益监督见实效。具有特殊医学用途的婴幼儿奶粉等食品,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发育和每个家庭的幸福安康。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在办案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于社会关注、百姓关心、舆论关切的敏感案件及时介入办理,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既对涉案违法经营者从严处罚又向其他管辖权机关移送线索,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对受害婴幼儿的惩罚性赔偿款项到位,消除事件的负面影响,共同守护未年人“舌尖上的安全”。
二是四级院联动,一体化办案机制见成效。“某婴坊”母婴店虚假宣传销售“倍氨敏”事件曝光后,社会影响大、敏感度高。最高检、湖南省院迅速逐级交办案件线索,湖南省检察院派专人到现场指导办案,采取一体化办案模式推进办案。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未检部门紧密配合,由省检察院统筹协调把关、郴州市检察院靠前指导、永兴县检察院全面调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坚持以点带面,推进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排查整治,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办案效果。
三是以检察专项+行政专项为引领,推进食品安全领域综合治理见长效。该案具有可复制性和示范引领性,针对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的孕婴食品、特医奶粉、老年人保健品等特殊食品普遍性、规律性问题,湖南省院组织开展了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项活动,从源头的生产加工到中间的批发经营再到消费终端的销售展开全流程、全方位、全链条的公益监督,推进特殊食品的综合整治,共立案298件,履行诉前检察建议、公告215件,起诉4件。湖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回应,在全省集中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百日行动,进行大排查大整治,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61.02万家(次),责令整改7.17万家,整改问题9.66万个;实施食品生产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对婴配食品生产企业100%检查,治理食品安全领域乱象,推进实现食品安全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使用禁用原料、未取得批件的
特殊用途化妆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7年,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被检出禁用物质
2017年2月13日,原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州市局”)根据原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对不合格化妆品的通报中涉及的标示广州市弘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生产的“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被检出禁用物质“氯倍他索丙酸酯”的涉案企业的第一次核查处置情况,开展了第二次跟踪核查工作,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调查。在上述两次核查工作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能发现当事人生产过涉案产品实物及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当事人均拒不承认生产过通报中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同时涉案产品标识的委托方上官氏公司也否认委托生产过涉案产品。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和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关系进行了细致核查,通过销售渠道倒查的方式发现,上官氏公司只委托当事人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当事人也长期接受上官氏公司的委托生产化妆品,并委托生产过碧玉堂品牌的产品。因此,执法人员选择以上官氏公司为调查突破口,经过多次调查问话,上官氏公司最终承认销售过涉案产品,并且出具证据材料指认涉案产品是委托当事人生产的。在上官氏公司提供的证据面前,当事人最终承认涉案产品是其生产,确认了生产涉案产品时添加了化妆品禁用物质,且上述产品具有淡斑功效,同时属于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1月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氯倍他索丙酸酯”,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碧玉堂生物多肽褪黄淡斑面贴膜”140盒,违法所得合计400元;于2016年11月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VC精华抗氧化嫩肤美白面贴膜”118盒,违法所得合计1156.4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没有相关记录和成品留样,违反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可从重处罚;当事人不如实提供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且违法行为发在重大活动、专项整治期间,符合《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从重处罚。经综合裁量,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州市局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了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556.40元和罚款7510.72元的从重处罚,并向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广东省局”)提请吊销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广东省局根据广州市局提供该案的案卷材料及相关记录,对相关证据和办案程序进行了审核,对当事人涉及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认定;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五条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关于“从重处罚”的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局于2018年8月13日吊销了当事人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报的不合格化妆品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在现场检查难以取证,当事人否认生产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未轻易地作出涉案产品不是当事人生产的结论,而是以产品委托生产方作为突破口,深入追查,最终查实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化妆品的事实,依法从重处罚并吊销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此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打击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使用禁用原料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屡禁不止的态势,体现了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坚决维护公众用妆安全的决心,对如何办理非法添加类案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