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侬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化妆品违法行为”被处罚
近日,信用中国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据文号穗云市监处字﹝2021﹞896号显示,2021年5月7日,我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一季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督查后续工作的通知发现广州市华侬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第一季度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质量督查后续工作的通知(根据《广东省2021年第一季度备案质量问题产品信息表》显示,广州市华侬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菲秀宝宝儿童滋养霜”存在的问题为:使用准用防腐剂:配方中“乙基己基甘油”不属于准用防腐剂),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来南路95号一栋1-3层的广州市华侬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广州市华侬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曾受委托生产过一款名为“迪菲秀宝宝儿童滋养霜”的化妆品,但其自查发现该产品成分有问题后,已将留样销毁。经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照片显示,产品成分中有“乙基己基甘油”成分,当事人称该成分是企业添加一种名为“PE9010”的防腐剂中的成分,并提供“PE9010”的成分组成及含量表,该表显示,“PE9010”的成分为“苯氧乙醇”和“乙基己基甘油”,而“乙基己基甘油”不在化妆品准用防腐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
经调查核实,上述“迪菲秀宝宝儿童滋养霜”(生产批号:126221H0104)的产品是当事人受委托生产的。当事人受委托生产4000瓶,因生产过程中损耗了一部分,最终共生产了3910瓶。其中4瓶已在自检时用完,留样10瓶,后因自行发现成分问题后进行销毁,无库存。上述产品共销售了3896瓶,生产成本价为人民币1.2元/瓶,销售单价为人民币1.8元/瓶,涉案产品货值为人民币7038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012.8元。
我局于2021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主要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使用从轻级别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处罚适用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生产该产品的原料、包装材料均已消耗完毕,工具、设备且同时用于生产其他合格产品,我局决定不予没收工具、设备,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12.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据天眼查APP显示,广州市华侬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1日,注册资本为500万,丘桂荣担任法人,持股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