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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家服务协议暗藏竞业条款 直销商跳槽要赔偿?

2025-07-09 13:39    来源:本质视点󰄲0 󰋇 3972 次

  近日,本质视点在关注玫琳凯诉洋洋案时,意外发现同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还有一家直销企业起诉前经销商的官司正在开打——美乐家公司状告原高级服务商深圳市龙华区毗堤日用品咨询服务部及其经营者胥科案。

  本质视点调查发现,该案在2025年初已经一审判决,目前二审已于6月19日开庭,但尚未宣判。本质视点拿到了该案的相关文书,对该案进行了梳理,发现这个案子可能是中国直销界第一个直销公司起诉直销商违反终止合作后竞业协议的案子。

  本质视点发现,美乐家公司的《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暗藏了一条类似竞业协议条款,要求服务商在离开美乐家后一年之内禁止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不然就形成违约,美乐家公司可以要求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

  既然每一个美乐家服务商都签订了相同的协议,美乐家又有那么多的经销商离开,为什么此案是第一个以竞业条款进行起诉赔偿的案例?这是因为,本次被告主角胥科,笔名天问,是中国直销业界一位知名理论和实战专家,在美乐家做到顶级奖衔,甚至成为很多美乐家经销商的理论和精神导师。他的跳槽动静太大,甚至带动了不少人效仿,以至于美乐家不得不对其大动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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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3年12月18日,胥科在美乐家提交解除合同申请书,理由是“市场活动/推广服务费方案不合理和原告错误过多”。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2022年到2023年的两年内,美乐家支付给胥科的推广服务费高达317万元,月均13.2万元,按理说这是一个足以让其“躺平”的收益,他为什么还要离开并选择一个新的平台从头再来?

  本质视点从网络流传的各种文图碎片整理,这些高阶经销商选择离开美乐家的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认为美国总部擅自调整奖金制度和奖金兑换比例,设定条件严苛、几近于无的递补政策,让晋升门槛越来越高,努力越来越没有结果;认为公司在业绩下滑期间为了保住市场,纵容导致市场低价货泛滥,让老老实实做市场的人倍感无力。总之,他们离开的原因是在美乐家梦想破灭,希望找到新的理想之地。当然,这些只是他们自己的看法,此类纠葛和理由在直销界也司空见惯,只是因此闹上公堂的比较罕见而已。

  一审 美乐家索赔前经销商239万

  本质视点获得一份该案的《民事起诉状》,该起诉状显示,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不仅将服务商深圳市龙华区毗堤日用品咨询服务部告上了法庭,还将其背后的经营者胥科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有三条:赔偿违反竞业条款造成的损失158余万元,返还被告违约后收到的服务费30余万元,承担原告律师费50余万元,共计超过239万元。

  2017年9月15日,美乐家与被告签署了《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等格式合同,并于2019年3月5日进行了更新签署。美乐家在起诉书中主张,《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中明确约定推广服务商不得从事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原告的声誉,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推广服务协议》7.2条“乙方之权利义务”d)款约定“乙方不得参与或介绍他人经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活动”;l)款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诽谤、诋毁、威胁、恐吓美乐家、美乐家员工、美乐家直销员及其他推广服务商的声誉与人身财产安全”;o)款约定“乙方不得在网络社交媒体平台宣传其他与甲方推广服务具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

  《推广服务协议》的附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7条第(1)款约定“事业代表、其股东或负责人、以及股东或负责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以下行为:a)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b)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招募美乐家顾客或其他事业代表或其股东、负责人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第7条第(2)款约定“事业代表违反本政策声明7(1)之任一规定,在违反行为发生之日即视同事业代表自动终止及解除推广服务协议,并丧失该事业代表在违反行为发生当月及之后取得一切服务费的权利。如在违反行为发生之日后,美乐家仍支付服务费和其他利益的,该事业代表应当向美乐家返还违反行为发生当月及之后的所有服务费和其他利益。美乐家有权向违反本政策声明7(1)的事业代表主张并获取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起诉状显示,上述协议签署后,被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原告提交《美乐家优惠顾客资格终止申请书》。后据原告发现,被告至少从2023年9月起,即已开始为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推广宣传服务,并持续在微信、抖音等多个平台以视频、文章等各种形式大肆宣传推广竞争企业、贬损原告。美乐家认为,被告作为原告高层级的推广服务商,上述行为严重违反《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的约定,并对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和极为恶劣的影响,应向原告承担相关违约赔偿责任。

  此案一审中,被告方答辩主张如下四点:

  1、原被告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涉嫌非法传销无法律效力。被告甚至认为,原告要求赔偿和返还的服务费金额都是以矩阵制多层次团队计酬方式计算出来的。

  2、原告为防止被告离开设置了竞业限制,限制被告创业,剥夺被告的生存机会,与《直销管理条例》中直销员有自由选择直销企业合作的规定相悖。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没有任何竞业限制的规定。

  3、竞业协议的设置是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及涉密人员,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平竞争。而原告与被告是直销企业与直销员之间推广服务关系,不具备雇佣关系,完全不属于应该实施竞业限制的对象。

  4、美乐家《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中的很多条款违反法律法规,无任何法律效力。

  被告律师除了认为美乐家制度涉传、竞业限制主体不合适、合同违反其他法律条款之外,还进一步认为美乐家的《推广服务协议》中缺乏具体计酬方式等合同必备条款,该合同关系不具备成立的基础,提请法院驳回美乐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广协议暗藏竞业条款?

  本质视点从网络上获得了一份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服务商签订的《推广服务协议》,该协议的7.1条“甲方的权利义务”中,4大条、7小条内容的所有条目主张的都是甲方的权利;而7.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中,所有17条主张的都是乙方的义务。直销企业相对经销商的强势,由此可见一斑。这就是传说中自由、公正、平等的合作吗?此处有待商榷。也建议各大企业进行协议自检,尽量善待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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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在第7.1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协议则规定甲方“有权不定期修改本协议或美乐家经营制度”,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的保证或美乐家经营制度的,或甲方发现乙方不符合、违反美乐家经营制度的要求,或者甲方自行判断认定乙方提供的推广服务不符合要求时,“甲方随时有权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方式”,这些方式包括警告、扣除服务费、限制乙方推广权利、将乙方各项权利收回或委托给其他服务商、解除协议,并可以“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在第7.2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协议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参与或介绍他人经营同甲方有竞争关系之同类服务活动”。

  从这份《推广服务协议》上,其实是看不出来有什么竞业协议存在的,重点在于该协议还有配套附件,其中一份就是服务商同样必须签署的、也在美乐家起诉书上提到的《事业代表政策声明》。

  美乐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事业代表、其股东或负责人、以及股东或负责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以下行为.”第7(2)条则规定:“美乐家有权向违反本政策声明7(1)的事业代表主张并获取赔偿,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第7(3)条明确:美乐家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服务费、利益和赔偿上述损失之外,如果个人或者单位违反本政策声明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该事业代表返还直接或间接获得和/或可期待获得、基于此产生的、或者与违反本政策声明相关联的一切利润、服务费、报酬或其他利益。

  为了坐实与经销商签订竞业条款的必要性,美乐家在《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9条单列了“美乐家专属信息与商业秘密”:美乐家事业代表承认因履行推广服务协议从而获得原告月度商业报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属原告之资产及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事业代表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该信息,亦不会在任何时候使用该信息用于推广其他事业机会。事业代表承认,该专有信息因其特性而使之具有独特性,且若违反本条规定的披露和使用将会对原告事业及其他事业代表之事业造成无法弥补之损失。因此,原告有权通过法律渠道以防止他人违反本条规定。如果必须选择诉讼或仲裁以取得赔偿时,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美乐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7条第(1)款规定了事业代表终止协议后一年内不能从事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第(2)款说明了美乐家有权要求违反前款的事业代表赔偿直接和间接损失,第(3)款明确了这些损失的明细甚至包括“可期待”获得的收益,第9条则让经销商承认从美乐家获取的部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不能透露或用于其他推广,否则美乐家有权获得损害赔偿。从其本质意义来讲,这几条基本就构成了事实上的竞业禁止条款。

  本质视点就此采访了多位直销资深管理人士,他们均为直销商推广服务协议中有类似竞业条款感到惊讶。首先,大家普遍认为直销商和直销公司是合作关系,并非直销公司的员工,完全不具备签订竞业协议的条件;其次,就算是竞业协议,也需要在合同终止后持续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才能成立,但美乐家的协议中只有乙方的违约条款,却只字未提对乙方的经济补偿,认为难以成立。

  一位资深跨国直销企业经理人告诉本质视点,直销公司协议中肯定会有很多类似经销商不能干这样那样的条款,但约束期都是对方还是公司经销商的时候,一旦都终止合作关系了,这些条款也就不能约束对方了。而对于经销商违反公司规定的处罚,最严重的就是解除合作,涉及其他严重问题的可交由警方处理。

  他表示,类似的规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很多大直销企业,要求本公司员工如果要转做直销商,必须离职一年之后才能加入,这一点大家都能理解。“要求离开的经销商只能一年之后才能加入其他公司,这是难以想象的,因为这个行业本身就具有高流动性特点。都能这样严格执行的话,直销界就没有‘跳槽’这个词了。”

  一位知名经理人曾参与处理过不少直销公司对经销商的诉讼,其中也有主张要求对方赔偿的,但是以对方损害公司商誉之类的名义进行,“一般要求赔偿其实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最终基本上是道歉了事。”据其分析,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中会逐渐发现,经销商相对于直销公司始终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一定的照顾;其次,直销公司很难具体举证出自己的实际损失,特别是很难通过曝光自家多层次直销的制度来计算损失,这样反而会被当成涉传把柄。

  判决确认协议有效但未支持竞业条款?

  3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法院认定被告提供的《美乐家直销员推销合同模板》、亲推领导人KPI报表和原告官方杂志《富足人生》截图,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美乐家大美地区奖金制度指标明细》《美乐家基本制度原理》和《美乐家公司奖金制度计算说明》,系单方编写,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采纳;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证人未经法庭许可未出庭作证, 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不予采纳;

  2、原告补充陈述,认为直销员和推广服务商是在原告公司同时存在的、完全不同的、相互独立的两个体系,双方的职责、权利义务、服务报酬计算方式等均完全不同;原告合法合规地从事直销活动,并已将全部直销员信息以及《计酬、奖励制度》《直销员申请表》《直销员推销合同》等制度文件在官网进行了公示;推广服务费包括市场管理服务费、产品推广服务费和特别贡献服务费三大部分,最终核算权由原告母公司掌握,原告不清楚。

  3、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本案被告毗堤服务部的经营者胥科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4、法院认为,案涉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毗堤服务部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理应恪守。

  5、法院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本案中,被告自2023年9月起加入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B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法院认为,原告对于其实际损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被告确实为原告提供了服务并为原告带来了一定的收益,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金额的一半,即152318.73元。

  7、对于原告另主张的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和律师费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超过了被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均不予支持。

  8、案件受理费25961.9元,由原告负担 22615.5元,由被告负担33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18.4元,由被告负担1281.6元。

  综上所述,该案一审判决中没有涉及美乐家运作是否涉传的内容,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支持了被告在违约期间收到的服务费应该部分用于赔偿,但是没有支持原告对被告解约后的违约进行赔偿。也就是说,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美乐家协议中相关竞业条款的赔偿诉求,但是也没有明确判断这些条款无效。

  双方不服 二审事关行业风向?

  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和被告双方都不服,不约而同地提起了上诉。美乐家上诉很容易理解,毕竟,公司获赔的金额连律师费的三分之一都不到。6月19日,该案二审在上海开庭。

  原告美乐家强烈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求,且本案诉讼费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美乐家方面认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服务费的诉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原审判决错误解读案涉合同条款,应予纠正;原告认为应该在确保被告“返还服务费”的基础之上,追加履行被告“赔偿其他直接损失+赔偿其他间接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一审完全遗漏了被上诉人责任期限还包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的12个月内”的问题,完全忽视了违约行为给美乐家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问题;原告还多角度驳斥了一审关于部分赔偿要求“超过被上诉人的预见范围”的认定,要求被告赔偿解除合作后的公司直接和间接损失,以及50万元律师费。

  被告方面,则坚持认为一审判决在“和稀泥”,认为美乐家的《推广服务协议》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强制性规定,涉嫌非法传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应认定全部无效;认为《推广服务协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约束范围,其中的竞业条款无效,一审中“承担违约责任,酌情返还一半的服务费”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认为原告在计酬方面存在举证不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

  有业界专业律师告诉本质视点,鉴于原告和被告双方在二审中都没有提交足够有分量的新证据,二审改判的概率不大。

  有业界人士表示,美乐家《推广服务协议》及其附件暗藏的竞业条款有利有弊,有利的地方是让想跳槽的经销商面临被起诉赔偿的风险,会三思而后行;有弊的地方则是让想加盟的人士担心以后自己跳槽会很不方便,也会三思而后行。

  据判决书透露,该案由美乐家(中国)提告,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根据原告要求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日,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冻结了被告银行存款189万元。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最初,法院以简易程序于2024年11月18日进行了审理,后因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期间,被告等16位原美乐家公司推广服务商,依法向直销企业监管部门举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理由是“未有证据初步证明美乐家公司存在非法传销”,该告知书最终被递交法庭,成为法庭在审理中不纠结于美乐家是否涉传的关键。

  有业内人士称,这场官司对于美乐家来说有点得不偿失:“哪怕赢了,那200多万赔款对美乐家来说算什么?更大的意义在于当事者出了一口气,但是你能让被告就此闭嘴吗?不可能!特别是他在赔了这么多钱的情况下,赔了钱将更无顾忌。”

  有知情者表示,这场官司并不一定是美乐家(中国)非要打,因为中国区理应知道直销在中国的敏感程度,大概率是美国方面坚持要打这个官司。

  据说,美乐家当年同样以违反竞业协议的名义告前总裁葛南山,就是美国总部的坚持。当年,作为公司中国市场功臣的葛南山,签了正式的竞业协议,却中途跳槽去竞争对手公司,被美乐家在美国告上法庭。葛南山在中国接连开启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美乐家的竞业协议,但最终失败,随后的新事业发展也一蹶不振。从此案尝到甜头的美乐家这次将之用在了带头离开的经销商身上,不知道结果会怎样。

  本质视点还发现,美乐家不仅在上海告了胥科,同样在深圳也告了,以损害企业商誉的名义。深圳的案子也一审结束,还没有传出上诉的消息。

  有知情人告诉本质视点,被告方对于深圳的案情并不太关心,因为“那不是原则性问题”。据悉,被告方坚持认为,上海案的竞业条款认定是原则性问题,因为直销商和企业是合作关系,之间不应该有竞业条款的存在。知情人表示,“被告担心自己被认定违反竞业协议了,以后会让竞业协议成为中国直销企业与经销商合作的惯例,那将让所有直销商都处于不利之地。”

  是不是只有美乐家的合作协议中有相关解除合作之后的竞业条款,我们将继续考证,也欢迎广大读者留言提供更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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