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计酬还是传销?60万份快递背后的罪与非罪
王永良庭审当日,昆明市东川区法院的审判庭内,60余万份快递发货单被一页页翻动。
这些盖有炎帝生物公司印章的物流记录,不仅关乎企业负责人王永良的个人命运,更牵动着全国80多家直销企业的神经。
2023年10月,一场跨省执法行动将这家拥有直销牌照的高科技企业推向风口浪尖。东川区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由,对炎帝生物公司展开突击调查,并带走了包括法定代表人王永良在内的多名高管。
然而,案件从立案之初就争议不断。株洲警方拒绝配合跨省抓捕,株洲市监局调查后认定企业“未发现违法行为”,甚至东川区公安局的管辖权也遭到法学专家的质疑。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还在于商业模式的性质。控方指控王永良通过“拉人头”牟利,而辩方则用60万单真实发货记录反击,证明产品已送达消费者手中,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多位法学专家一致认为,这种奖励模式仅是“团队计酬”,而非传销犯罪。
庭审的背后折射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难题:直销企业多层返利的法律边界到底在哪?
60万份快递发货单能否成为洗刷嫌疑的关键证据,这场审判的终局如何裁决,或将决定行业走向。
突如其来的风波
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命运在2023年深秋迎来戏剧性转折。
这家成立于2005年5月的高科技企业,曾是国家商务部批准的第29家直销企业,却在一次跨省执法行动中陷入风波。
工商资料显示,这家注册于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园的企业,主营业务涵盖保健品、化妆品及家化用品,拥有占地113亩的生产基地。2011年获得直销牌照后,炎帝生物一度发展迅猛。2023年2月,王永良接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生产呈现复苏态势,车间工人时常加班至深夜赶制订单。
转折发生在2023年10月。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分局发起五省联动执法,在辽宁、湖南等地对炎帝公司相关人员实施抓捕。据知情人士透露,此次行动涉及百余名公司员工及经销商。
11月9日,王永良被警方拘留。同日,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向株洲市公安局发出协作请求,要求协助抓捕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炎帝公司员工。但这份请求遭到株洲警方拒绝。
但株洲市公安局以其执法行为违反公安部及湖南省公安厅相关办案协作规定为由,未批准该申请,要求其按程序向昆明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呈报批准。
然而,东川警方仍派出数十名办案人员赴湘,试图将炎帝公司核心员工从株洲天元区总部带离。
这场执法行动引发的争议,仍在持续发酵。
“零证据”立案的谜团
案件的争议从一开始就聚焦在管辖权问题上。
庭审时,检方出示的案件材料显示,东川区公安局在2023年8月22日对该案进行受案登记并立案侦查,受案登记表称“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但在立案当日又取得了昆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这两份书证的自相矛盾之处表明必有其一违反管辖权相关规定。
面对辩护律师的质询,办案民警给出的解释是:申请《指定管辖决定书》是本区公安办案的“习惯”,也是应检察机关的要求。
令人费解的是,东川区公安局在未获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立案。第二次庭审时,三名办案警官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供立案时的相关证据。
辩护人就此提出三点核心质疑:
一是东川区公安局存在零证据受案、零证据立案问题,所有相关证据均在获得指定管辖后取得,其管辖权基础存疑;
二是根据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直销企业应由市一级公安机关管辖,区一级公安明显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三是依据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本案涉嫌逐利性违法管辖,应指定湖南株洲法院管辖。
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同样存在重大争议。辩护人出示的同日出具的《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和《监视决定书》显示,在王永良拘留期满后,东川公安在不符合逮捕条件且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先释放后监视”的方式将被告人从看守所带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种变相羁押手段持续了两个月。
值得关注的是,东川区政府官网数据显示,该区罚没收入从2023年的2824万元激增至2024年的4541万元,而本案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达2亿元,已冻结被告人及近亲属3000万银行存款——若定罪,仅此一案就几乎相当于该区近两年的罚没收入。
更具戏剧性的是,裁判文书网显示东川区2023、2024年全年刑事案件不足200件,但据王永良当庭陈述,办案人员透露该区两年内就办理了10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这一异常数据对比令人深思。
异地执法引争议
对于涉及直销企业的案件,相关法规有着明确的程序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传销案件侦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侦〔2020〕360号)》规定,传销案件若涉及直销企业、生产型企业或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通报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并上报两地共同上级公安部门即公安部。
然而庭审中,东川区经侦大队长明确承认警方未就本案向公安部履行通报程序。
在第二次开庭时,面对法庭传唤到庭的东川区经侦大队长、案件主办警察及网安大队负责人,经侦大队长给出的解释显得颇为牵强——他声称立案时已知晓涉案的炎帝公司,但因听信一位无法提供真实姓名的炎帝公司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王永良的行为与公司无关”,便草率认定无需上报公安部。
这位大队长当庭承认曾实地走访过炎帝公司厂区,亲眼目睹商品包装均带有炎帝生物标志,所有人员工作地点均在该公司,且清楚知晓王永良作为炎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身份,却依然坚持将案件定性为“王永良个人行为”而与公司无关。
但是同场出庭的另外两名警官对于这一明显违反程序规定的行为,自始至终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
株洲政府九赴东川
2024年9月19日,法迅独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封《民营企业家的求助信》引发舆论震荡。
信中,王永良以“远洋捕捞”“趋利性执法”“非法冻结财产”等字眼,向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出救助企业的呼声。
值得注意的是,在东川公安局跨省对炎帝公司采取抓捕行动后,株洲市委政法委立即牵头组建了由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和天元区政府组成的专项工作组。经市监局调查核实,炎帝公司并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株洲市天元区政府人员透露,东川公安局到炎帝公司开展抓捕行动后,株洲市委政法委迅速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天元区政府成立专班。
市监局对炎帝公司进行调查后,作出明确行政认定,未发现其存在违法行为。
同时,专班政府成员多次赶赴东川,与东川政府就本次事件进行沟通协调,截至目前,已往返九次,足见当地政府对该企业的重视与维护。
检方指控与证据争议
在东川区法院的庭审现场,一场关于传销活动的指控成为控辩双方激烈交锋的焦点。
检方试图通过价格鉴定证明炎帝公司产品价格虚高,但《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生成过程显得草率。法庭上,检察官未能解释价格虚高的具体依据,甚至未提供产品实际售价作为对比。更令人费解的是,价格认定中心拒绝向法庭提交认定材料,工作人员当庭表示:“办案人员告诉我不用交给法庭,写一份情况说明就行。”这种回避审查的态度引发了辩护方的强烈质疑。辩护人指出,价格认定不仅缺乏依据,部分产品的认定价甚至低于成本价,而会员和第三方平台证据均显示,炎帝产品的市场接受度良好,价格合理。
庭审中,东川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良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担任北京北方大陆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设计传销规则和要求,组建“快乐国际”APP运营团队,设立规则和奖励,吸引下线会员在京、滇等地拉人头发展下线获利,涉及人数达1334211人,非法获利约2.1亿元。
东川区检察院认为,王永良等人的行为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证明涉案产品价格虚高,东川区公安局委托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炎帝公司销售的21款产品进行价格鉴定,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一次开庭时,检察官出示该结论书以论证产品价格虚高,却未出示产品实际售卖价格的证据进行对比,便得出价格虚高的结论。当审判长询问结论的依据和逻辑时,检察官未能作出解释。
王永良的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指出,《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得出过程相当“粗糙”,既没有认定依据,也没有认定过程,甚至某些产品认定的价格还低于成本价。
合议庭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曾向东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调取价格认定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卷宗,但两个月后,价格认证中心仍未向法庭提交。价格认定人员当庭表示:“办案人员告诉我不用交给法庭,写一份情况说明就行。”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所有被告人、会员都表示炎帝公司产品效果好,成为商城会员后,产品价格比其他渠道购买更便宜。辩护人也向法庭提交了淘宝、京东平台同款商品的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在第三方平台同款产品价格更高的情况下,销量依然可观,由此可见炎帝公司的价格十分合理。
庭审时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认定各被告人涉案金额所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符合鉴定规范、且计算方式存在严重错误。第二次开庭时,法庭通知了昆明旭坤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人员出庭。
王永良和多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共同在庭审时指出,《司法会计鉴定书》中最大的逻辑错误是鉴定人员将会员往平台充值的约1.1亿元和会员在平台消费花掉的约1.1亿元叠加计算得出涉案金额是2个亿,明显是为了虚增涉案金额。
审判长也注意到了这一严重问题并就此向鉴定人员发问。
鉴定人员对审判长、各位辩护律师所有关于鉴定方法、计算逻辑的问题都未作任何解释。
60余万份快递清单
面对控方的指控,王永良及其辩护律师均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疑中明确,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应重点审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并基于上述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为证明炎帝公司产品交易的真实性,王永良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60余万单的快递发货数据。这些订单记录显示,公司每天平均发送快递约600单。辩护人还从案卷内的订单中随机挑选50个数据,在快递发货数据中均能查询到。
辩方强调,本案的书证并未显示王永良等人实施了诈骗式传销行为,反而能证明案涉平台的模式在湖北省宜城市、湖南省株洲市均不被认定为犯罪。
全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表明,平台售卖的是真实产品,且均已发货,平台没有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没有编造、歪曲国家政策,没有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也没有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骗取会员财物。
北方大陆公司、炎帝生物工程公司提供的商品均为面膜、洗面奶等大众常用的保健品和化妆品,本身具有市场流通性,且质量合格、价格正常。会员花费780元或7800元购买的是真实存在、有价值、能流通的产品,这些产品要么被实际使用,要么被售卖给他人,并非所谓的道具或幌子。
此外,作为有合法经营牌照的直销企业,会员在平台上购买商品完全基于自主意愿,也可以随时退出平台,不受任何限制。
王永良辩护人在庭审时出示了会员迟海香的笔录,证据显示:“炎帝生物的会员奖励模式设置推荐奖、重消考核奖、组织奖、花红奖,目的是激发更多会员发展新会员、销售产品。”辩方认为,这种奖励模式顶多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问题,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因此,案涉平台的相关行为依法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针对本案焦点,辩护人还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光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杨绪峰进行充分的法律论证,五位专家一致认为:
由于本案存在真实的商品经营活动,王永良等人的行为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王永良在庭审最后感慨道:“全国的八十多家直销企业都在关注我的案件,我在直销行业口碑一直很好。如果我们企业卖便宜的产品,所有证人都说我们产品好用、实惠,反而能被认定为犯罪,那全国八十多家直销公司都可以不用做了,全去做资金盘诈骗吧。”
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制定了《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监督行动持续依法监督纠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过去一年已收集到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
我国在制度层面对于趋利性执法问题的监督持续推进。今年5月,《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两者均着重强调,要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的基本原则,目的明确:严防趋利性执法,坚决纠治对涉民营经济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的行为。
第三次开庭的大幕即将拉开,这场审判的终局裁决,或将影响远超个案的社会预期。
60万份快递发货单能否成为洗刷嫌疑的关键证据,法律最终将给出怎样的裁决,这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生死存亡,同时也或将为直销行业的商业模式划定一条清晰的司法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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