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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美丽护航,化妆品安全责任将“处罚到人”

2020-08-06 14:43    来源:朝阳法苑微信󰄲0 󰋇 14954 次

  网购化妆品、代购护肤品,现代女性为美丽付出的花销日渐增多,各大品牌的护肤产品种类也层出不穷。如何让“美丽消费”更放心更安全?近日,国务院公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将结合案例,为您详细讲解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等主体的法律责任。

  案例1 所购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怎么办?

  案情简介:炎夏来袭,李女士前往超市购买防晒霜,为了获得更好的防晒效果,李女士专门选择了一款标注“SPF50,PA++++”的防晒产品。此后,李女士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查询得知该款防晒霜的注册防晒指数信息为SPF30,PA++,与产品的标注不符,李女士遂以超市欺诈为由诉至法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根据风险程度不同,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了特殊化妆品的范围,即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

  本案中,李女士购买的防晒霜属于特殊化妆品,对于特殊化妆品,我国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即特殊化妆品应当由化妆品注册人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注册人应当对其提交的注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超市作为化妆品经营者则负有进货查验义务,对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进行查验。当出现本案中涉案产品注册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情形时,若产品注册人未履行保证化妆品标签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义务,且没有其他合理的抗辩事由时,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超市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则超市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不仅应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与实际效果不符怎么办?

  案情简介:陈先生在超市中选购了一款浴盐,产品外包装上注有“消除疲劳、肩痛、腰痛、皮肤干燥、痱子、湿疹、粉刺、龟裂、冻疮、青肿和挫伤”等宣传语,陈先生在购买使用后发现并无任何作用,陈先生遂以存在虚假宣传为由将涉案产品的生产商诉至法院。

  《条例》第43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陈先生购买的浴盐在外包装上标有“消除肩痛、腰痛、湿疹”等字样,宣称涉案产品具有医疗作用,此做法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28条的规定,若宣传商品的功能、性能等信息与实际不符,虚构使用商品的效果,以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则将构成虚假广告。化妆品生产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案例3 购买的进口化妆品未经注册备案可以正常使用吗?

  案情简介:王女士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一款进口美白面膜,产品显示原产地为韩国,网店的经营者为某商贸公司,王女士认为该美白面膜应属于特殊化妆品,但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没有查到该产品的注册信息,王女士认为该进口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遂将该商贸公司诉至法院。

  《条例》第17条规定,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第45条也规定进口商应当对拟进口的化妆品是否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以及是否符合本条例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本案中王女士购买的进口美白面膜属于特殊化妆品,其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不能进口,根据《条例》第59条的规定,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经营者不仅要承担被没收违法所得、被罚款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化妆品的种类和范围有何变化?

  1990年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将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规定为特殊用途化妆品。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规定为特殊化妆品,相对过去的规定特殊化妆品中的品类有所调整。此外新规中也明确将牙膏纳入监管范围,《条例》第77条规定:“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2.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在监管方面有何不同?

  《条例》将化妆品区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将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特殊化妆品和高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注册应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应负担何种义务?

  《条例》中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义务及责任,确保化妆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条例中明确规定: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

  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企业均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

  化妆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应当设立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4.化妆品经营者、展销会、电商平台、美容美发机构等经营者应承担何种义务?

  《条例》对于展销会、电子商务平台等新兴业态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审查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承担入场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化妆品经营者进行检查;发现入场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违法的化妆品经营者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5.行政主管机关在监管惩处方面有何变化?

  《条例》完善了化妆品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和执法程序,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条例》中规定了抽样检验、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等监管措施,在监督执法程序方面不仅细化了监管部门的执法流程,还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异议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违法惩处方面,将行政处罚的情形予以细化。首先,违法行为与处罚后果予以对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设置严格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行政处罚力度予以加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多种处罚措施,除罚款之外,还包括没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同时,增加了“处罚到人”的规定。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以及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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