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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斑美拉”传销案为何判得这么重?

2020-08-15 10:32    来源:黎智鹏律师󰄲0 󰋇 10171 次

  广西玉林“斑美拉”传销案,一方面在涉传销领域,影响很大,另一方面在化妆品领域,也有不少人知道。笔者曾经旁听过一段时间,也协助过庭审活动,后来因为工作分工以及安排,就没再参与了。

  最近,“斑美拉”案宣判了,第一被告人余石容的重判并不令人感到惊奇,十年、十三年,其实都在法定刑范围之内,但是,余石容的其他家属也被重判,尤其是罚金,几千万几千万的罚金,当时我看了量刑的记录纸条,我还是不相信的,直到看了判决书,不得不相信了。

  余石容及其五名家属,罚金加起来就是1.95亿元。这是个天价啊。最低的一位就是一千五百万。我不清楚法院是怎么确定这个罚金的。一个人普普通通做小本生意,别说一千万,就是一百万,也很难赚到这个数额。他们怎么交得起这个罚金呢?当时我的第一想法是,这是彻底剥夺传销人员的经济能力,几乎等同于扫黑除恶的“打财断血”。他们也可能交得起这个罚金,那就是“东山再起”。你想想,一款产品,能够做到几十个亿,那可不是一般人。

  不出意外,家属对这个结果是感到很气愤的。这明摆着是抢钱的。这种传销案件的经济利益是极大的,管辖法院当地可能只有一个传销人员,但就是通过这个传销人员,当地办案机关能够把手伸到几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组织。通过一个案件,搞了几个亿、十几个亿,那可是比做生意好。其实,这些钱都是人民群众的血汗钱,办一个案件,相当于割一波韭菜。

  但是,猜测归猜测,我们还是要回到法律上。尽管传销犯罪的罚金是没有定型的,但是,罚金还是反应了事情的严重性。一审法院认为“斑美拉”是个家族史企业,其他家属都是这个企业的成员,担任各部门负责人,还获得巨额资金。由此,一审法院认为这些成员都是主犯,刑期在五年以上。

  至于罚金为什么这么高,我觉得其中的一个因素是,“斑美拉”在短短几年内,发展速度很快,聚集了大量资金,余石容被没收上百套以上房产,几张银行卡的资金加起来就有一亿多元。赚了这么多钱,那么罚金也要高出不止一点点。资金量大,也代表着危害性大,那么就要加大经济制裁,才能从内心里打消这些人继续从事传销的想法。

  但是,我是不太认可一审判决的这个作法。先不讨论罪与非罪,即使是家族史传销企业,其他家属担任部门职务,不代表就一律不区分主从犯。至少,有的成员还只是领一份工资,有名无实,并不会因为是余石容的家属,就能够与余石容管理权了。我看到这个案件的被告人没有判处缓刑的,也可以看出法院对传销的重刑主义。

  至于罚金,几千万的罚金,对于一个人来说,是那么容易转到的吗?首先,你要考虑到他们的经济能力,他们在服刑阶段,无法赚钱,没有缴纳罚金,减刑还受到限制,即使他们出狱了,赚了钱,还要补交罚金吗?罚金不但是罪行的体现,要与他们的获利相对应,余石容的存款和房产很多,但是,其他家属则非如此;罚金也是人性的体现,这样罚法,要真的执行到底,这些人的一辈子恐怕是毁了,下半辈子就是为国库打工。

  接下来,我谈一下一审判决对待“斑美拉”模式的裁判要点。一审判决认为,“斑美拉”存在层级,新加入人员需要购买一套产品,才能成为普通会员,进而成为代理商,进货价与销售价差额很大,成为代理商,要缴纳数额较大的费用,为了攫取大量利益而骗取财物的故意很明显。

  很多人喜欢用传统的省市县级代理商来进行比较,认为有层级不代表这就是传销,但是,类比是最坏的辩护方式之一,别人没事,不代表你也没事。其实,类似“斑美拉”这种模式与传统的省市县代理商还是不一样的,传统的代理商总不会整天想着去发展代理商吧。而且,传统的省市县级代理商一旦符合传销的要件,那就不是传统这个词语能够使其合法化了。还有的喜欢市面上这种模式的确很多,但是,其问题还是像上述一样。

  产品好用,不是传销的豁免理由。比如,用一支牙膏传销,牙膏很好用,但也会成为传销的道具。化妆品价格是市场行为,可以定价高一些,但是,这与层级、发展人员联系起来,就有问题了。

  还有有的观点称,没有被害人认为自己被骗。其实司法解释早就规定了,会员不认为自己被骗,不影响传销犯罪之构成。我的理解是,骗取财物只是客观要件,通过赚取人头费,不是什么经济创新。从整体上说,我进来是为了拿到下游人的差额,下有人进来是为了拿到下游的差额,以此类推。一旦发展会员停止了,其实没有人看重这个产品。这样的模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卖出了产品,但仍然是奔着远远高于产品实际效果的巨大差额的游戏,导致初心的变质。

  因此,上述每个要点割裂之后,让每个要点合法化,这种方式只是朴素的想法,岂不止这些要点组合起来,刚好就是“传销”了。那么,使其无罪,定性为“团队计酬”比较合适,即这种模式不是为了发展人员,而是为了销售产品,计酬根据是建立在销售业绩之上。估计最不服气的还是当事人,我们就是卖产品的,不可能是传销。这一点当然也不会成功,你说是团队计酬,但是法院说这就是以拉人头为目的。当国家立法没有标准,我们自己的标准也无法取得司法机关的信任,就很难说这就是团队计酬的标准了。

  那么,这又延伸出来一个问题,“团队计酬”是个好东西吗?至少,在中国,团队计酬也是要受到禁止的。不要报什么幻想,以为搞搞团队计酬,小规模的话,就不会有事,当你一旦发展起来,就要想着以后会不会面临风险。这时候,怎么规避计酬层级,多少层级才不违背规定,其实,我自己觉得这是很难合规的。只要你的模式是伴随着拉人头,传销就是达摩克里斯之剑。换言之,“拉人头”“设置层级”“赚取点差价”,这就是传销了。这不是什么悲观的想法,而是在政策本来没界定清楚的情况下,你想杀出一条血路,恐怕是会把自己当成祭品了。要记住,我们这个国家,是痛恨传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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