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法院审理一起“鑫圆共享”传销案 一女子发展175人获刑
1月19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周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以来,杨某伟、宋某平、斯某正等人(均已另案处理)设立“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运营平台,筹建“鑫圆共享经济组织”,注册成立四川鑫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川兴鑫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先后创建了建材等28个产业中心,冒用国家名义,打着国家平台、共享经济等幌子,以虚假购买商品为名,大肆层层发展会员加入,会员在网络系统中通过实名注册账号并绑定银行卡后通过代理商报单等方式挣取积分和现金返利。
各产业中心以投入11.7%的资金,获得8.547倍即100%的配置金额,100万的配置总额在系统里反映为100万的积分,会员付款七天后平台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比例进行返利,每天返利以积分的方式计入个人账户,1积分相当于1元人民币,积分达到500分可提现,提现时要扣除提现总额20%的积分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扣除提现总额5%的手续费。
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经他人介绍注册成为“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网络运营中心会员,后其积极发展下线。经鉴定,被告人周某在上述网络运营中心“家居中心”直接发展会员10个,层级2层,总会员下线12个;在上述网络运营中心“物流中心”直接发展会员34人,层级6层,总会员下线175个。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在“家居中心”及“物流中心”累计提现获利共计159950元。2018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莉以投资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莉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起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