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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外资:今天你行贿了么?

2012-06-13 08:38󰄲4 󰋇 13420 次
拷问外资——今天你行贿了么?

  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每每都率先由他国侦破并率先披露,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案件甚至在案发数年乃至数十年后,与之相关的中国才从媒体报道中略知一二

  | 文 • 本刊特约记者 齐岳峰

  2012年5月,立邦漆、IBM等外企在华商业贿赂一事被中国媒体进行了报道,让大众将目光纷纷投向这些闻名遐迩的大型外资企业。

  而随着各国监管机构调查本土企业在海外机构行为力度悄然加大,多家外资在华机构相继陷入“行贿门”。

  据称,部分好莱坞电影公司也面临着是否向中国官员行贿的指控,他们被怀疑通过行贿的手段谋取在中国播放影片的权利。

  此前,雅芳、朗讯、IBM等跨国企业都曾先后卷入行贿丑闻。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跨国企业在新兴国家和地区屡屡被曝行贿丑闻。

  “跨国腐败”不止

  据悉,一些跨国公司近年频频通过海外培训、赞助中国领导子女到国外留学、合办面向政府官员和国企高管的各类培训班等方式,来向中国官员和企业高管行贿。

  2003年,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云南省官员变相行贿。事发后,该官员被判处刑罚。而朗讯更耗资千万,为大批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

  这样的跨国腐败案件屡禁不止,但是一个可笑的现实是,跨国公司在华行贿,每每都率先由他国侦破并率先披露,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很多案件甚至在案发数年乃至数十年后,与之相关的中国才从媒体报道中略知一二。

  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耻辱。

  旅美商人华先生对记者称,如果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同等数额的商业贿赂,在美国给予的处罚将远超中国标准——这个数额不是我们所能想象的。

  1977年,美国人颁布了《反海外贿赂法》,该法律主要惩处的是美国企业在海外的行贿行为,即为了获得或者保持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官员、政治家或者供职于外国政府控制的机构中人员行贿的美国公司或者个人,以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美国境内实施行贿行为。

  11年后,美国人又通过了《全面贸易与竞争法》。该法禁止美国公司、美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其公司官员、董事、雇员和代理向“外国政府官员”行贿并要求公司严格管理内部账目,如实记录所有交易行为。该法的反行贿规定禁止向任何外国政府官员、政党、各党派官员、政府部门候选人等支付现金或赠送其他有价值的物品,以诱使该官员利用其职权或影响力,为公司赢得或保留商业机会或获取其他利益。

  一家大型跨国集团中国分公司的员工对记者称,其实他们并不知晓公司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但是“应该有吧”。况且,如果没有到一定层级,普通员工亦不掌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关”活动,而这些活动一般是有一定的经费预算的。

  商业贿赂与资源垄断相伴而生。垄断行业和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中,从业人员手中所掌控的垄断性资源太多,而这些资源往往又恰是企业所需要的,更有甚者是企业急需的。在缺乏全面监督的环境中,手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自然成为商业贿赂猎取的对象,各类强势组织权力寻租的机会大大增加,而急于开拓中国市场的跨国公司则成为商业贿赂的重要参与者。

  境内行贿 境外罚款

  中国商业腐败的盛行与官员队伍的腐败是紧密相关的。这不仅降低了惩治商业腐败的透明度,还限制了法律制裁商业腐败问题的严肃性。

  近些年,伴随中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各类跨国利益纠葛开始浮出水面,原本进入中国“按规矩”操作的跨国公司们惊异发现,在中国这片神奇的土地上,很多事情不能通过正常规则来解决。

  怎么办?

  规则之外,还有规则,这规则就是中国化的潜规则。

  为了多分“一杯羹”,跨国公司纷纷实施了商业贿赂的对华攻略。这些公司在精致的表面文章背后,开始操作不为人知的秘密计划。

  目前来看,外企在华行贿的案例中,或是通过政府合同,或是通过影响法制及监管程序等等,手段众多,手法多变。从最初的摸不着头脑,进行简单的提心吊胆的金钱交易,到后来适应“国情”找出越来越多的空子,建立了多种隐蔽的模式。

  坐在北京的办公室里,张川(化名)给人的印象是一名成功的外企在华高管,但关起门来,他也有满肚子的烦恼。

  他所在的公司此前一段时间不断接到各类通知,或是被要求参加各类社会活动,或是被要求捐助善款⋯⋯不一而足。

  但是总公司并没有明确的指示,况且公司领导并不支持公司不断参与这些活动,他们认为,这与一个正常的公司行为,并无多大干系。

  不过张川毕竟不能每天应付各类检查与要求。

  于是在明里暗里的沟通之后,在心领神会的中国式交往中,张川还是采取了他认为可行的方法,使得公司暂时获得了安宁。

  其实他认为,诸如简单的直接行贿,已经太小儿科了。现在流行的行贿方式五花八门,例如,张三的公司安排某政府部门领导子女出国留学,李四的公司高薪聘请了政府部门的退休官员担任企业顾问,当然,这个顾问只是停留在企业网页上。

  综合各种信息来看,跨国公司可以为受贿者子女提供助学机会,可以承诺官员退休或下海后向其提供职位,给予其高薪或“咨询费”,可以与官员的亲属通过生意来输送利益⋯⋯不一而足。

  通过各类隐性或显性的行为,来自企业的好处费源源不断的流入了中国官员的口袋,进而幻化成了各类门票、机票,乃至异国护照、国籍。

  2009年,中国政府彻底取消了外资在中国享有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不再享受特殊待遇。这无疑触动了外资企业敏感的神经,影响了外资企业的竞标优势。

  监管困局

  在全球各国中,对于本国企业在别国商业腐败行业的惩处中,最有威慑力的法律是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为了在严厉司法的同时保持美国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美国国会在上世纪迫使美国行政当局在贸易谈判中加入多边反贿赂条款。

  在此之前的一年,即1976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跨国公司小组委员会主席邱比奇在听证会上,揭露了洛克西德公司为向日本推销飞机而行贿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的行为。

  此事在日本掀起轩然大波。须知,在日本,面对商业贿赂行为,采取的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态度,该国企业是作为反商业贿赂主体的形象出现的。商业贿赂是日本各种贿赂中最主要的形式之一,它不仅对经济问题本身产生影响,而且还时常涉及政治领域。

  当年,田中角荣接受商业贿赂案发后,历经了数百次开庭,最终法院认定田中角荣违犯外汇法、受托受贿。

  不仅仅是日本,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对各类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打击。在新加坡,当局采取一切措施减少腐败机会。该国认为,最重要、最有效的经验就是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腐败机会。其中一个关键点在于,新加坡司法部门在证据上对官员腐败采取有罪推定,这样其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震慑了各类商业腐败行为。

  而在美国政府眼中,保证《反海外腐败法》实施的重要性仅次于反恐怖主义的行动。

  这样的评价当然不是为了反衬中国的状况,不过令人不得不注意的是:在中国很多地方,对于外资企业的行贿行为或者“准行贿”行为,的确存在一些相对尴尬的现状,即多头监管多头推诿。

  这个局面其实可以套用当下诸多行业的监管现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毛寿龙称,中国市场上的商业腐败包括市场领域的腐败,也包括商业针对政府行贿的腐败。前者涉及市场建设和企业的内部治理问题,后者涉及政府治理的问题。

  毛寿龙提出,良好的市场结构、企业治理结构和良好的政府治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反腐败举措,是反商业腐败的关键。

  当下中国,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掌管反商业贿赂的基本权力,该局也在1996年制定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但事实上,市场交易过程出现的商业贿赂问题,不仅工商机关有权查处,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赋予其他一些行业监管部门执法的权力。

  况且这种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的混乱状况导致了不同部门在对查处商业贿赂的标准把握上存在分歧,执法尺度不一,加大了执法成本。

  在中国法律中规定,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刑法亦规定,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消除各类外企商业腐败?

  纵观各类案例,制度性的措施是根本性的,解决之道主要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关键还是规范政府行为,进一步强化政府自身建设,更加注重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

  在政府决策方面,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针对各类在华外企,政府需要真正放下姿态,调整心态,并坚持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相信在当下中国,这一步如果真正迈出去,会取得可观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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