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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再搞传销!女子发展2524人获刑2年半,传销的3大陷阱和法律后果要记死

2025-10-20 13:03    来源:四川海帆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0 󰋇 2923 次

  “充 200 元就能拿分红、领‘18 万机器人’,拉人还能赚佣金?”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撕开了网络传销的典型骗局--被告人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参与“全民智能” APP 传销项目,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 2524 人、层级达 13 级,最终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这起案例不仅揭露了网络传销的 “洗脑套路”,更警示所有人:传销是 “万丈深渊”,一次踏错可能毁掉一生,再犯只会罪加一等。

  一、案件还原:缓刑期“重操旧业”,200 元入局拖 2524 人下水

  (一)传销骗局的“运作套路”

  2023年6月,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缓刑的饶某,在 QQ 群看到 “全民智能” APP 的宣传--这个由境外团伙搭建的平台,打着“科技部、发改委合作”的旗号,虚构“高额返利”诱饵:

  ✯入门门槛:充值260 元(平台赠送 60 元,实际支付 200 元)购买 “项目产品”,即可成为会员,号称能 “每日分红”,还能 “免费领取价值 18 万元的智能机器人”;

  ✯计酬模式:核心是“拉人头赚佣金”,推荐人可拿下三级会员充值金额的 20%、4%、2% 作为 “推荐奖”;直推 10 人以上成为 “团队长”,还能拿每月 100-5000 元 “福利金”,团队充值达 1 万 - 500 万元,再奖 500-20 万元。

  饶某心动后,立即充值200 元入局,随后在多个 QQ 群转发下载链接和自己的邀请码,疯狂发展下线。截至 2023 年 11 月案发,她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达 2524 人,层级高达 13 级,下级累计充值 574 万余元,饶某个人非法获利 4.9 万余元。

  而这个所谓的“全民智能” APP,本质是 “空壳骗局”--既没有真实产品,也没有盈利项目,全靠新会员的充值资金给老会员“返利”,最终导致 12 万余名注册会员中,3 万余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 1.4 亿余元。

  (二)缓刑期再犯,“旧罪新罪” 一并算账

  更严重的是,饶某的此次犯罪发生在缓刑考验期内:2022 年 1 月,她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24 年 2 月才刚解除社区矫正,仅 3 个月后就再次参与传销。

  2024 年 5 月,饶某被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到案后,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还退缴了全部 4.9 万余元违法所得。但 “缓刑期再犯” 的情节无法回避,法院最终作出严厉判决。

  (三)判决结果: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领实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饶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于“缓刑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并数罪并罚。结合其 “从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 的从轻情节,最终判决:

  1.撤销此前缓刑判决;

  2.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 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 5000 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1.5 万元(前罪罚金已缴纳);

  3.退缴的4.9 万余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曾经的“缓刑” 机会被浪费,饶某最终不得不面临两年半的实刑,还留下了更严重的刑事案底。

  二、法律解析:为何“拉人头” 构成犯罪?传销的 3 大核心特征

  (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的行为。

  本案中,饶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

  1.“缴费用获资格”:必须充值 200 元购买 “虚拟产品” 才能成为会员,本质是 “缴纳入门费”;

  2.“层级式发展”:发展下线达 13 级、2524 人,远超 “层级 3 级以上、人数 30 人以上” 的立案标准;

  3.“拉人头计酬”:佣金完全依赖下线数量和充值金额,而非真实产品销售利润,属于 “骗取财物”;

  4.“情节严重”:下线人数超 2000 人、充值超 500 万元,符合司法解释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法定刑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关键误区:“网络传销不是传销”“我只是‘推荐’不算犯罪”

  很多人被“网络 APP”“虚拟产品” 包装的传销迷惑,甚至觉得 “只是帮朋友推荐,不算犯罪”,但法律早已明确:

  ✯“网络传销也是传销”:无论是线下拉人头,还是线上转发邀请码,只要符合“入门费+层级+ 拉人头计酬” 三大特征,就是传销;

  ✯“组织者、领导者才追责”:并非只有 “顶层头目” 才犯罪,像饶某这样 “在传销组织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或在实施中起关键作用” 的中层骨干,同样会被认定为 “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虚拟产品不影响定罪”:传销的核心是 “拉人头骗钱”,无论包装成 “智能机器人”“区块链货币” 还是 “养生课程”,只要没有真实的商品交易或服务,就不影响犯罪认定。

  (三)“缓刑期再犯” 的严惩逻辑

  饶某被“数罪并罚”,源于《刑法》第七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这意味着,缓刑不是“免刑”,而是 “附条件的不执行”--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一旦再犯新罪,不仅要对新罪判刑,还要与前罪“合并算账”,通常会执行实刑。饶某的案例正是如此:前罪缓刑被撤销,两罪刑期合并后,最终必须入狱服刑。

  三、实务警示:识破传销的3 大 “迷惑性陷阱”

  (一)陷阱1:“低门槛高返利”--天上不会掉馅饼

  传销最常见的诱饵就是“花小钱赚大钱”,比如 “充 200 元月赚 2000 元”“买 300 元产品年入 10 万”。这些宣传的本质是 “庞氏骗局”:用新会员的钱给老会员返利,一旦没人新加入,平台就会 “崩盘”,绝大多数人血本无归。

  识别技巧:计算“收益率”--正常理财年利率通常在3%-5%,超过 10% 就需警惕,若宣称 “月收益 10% 以上”,100% 是骗局。

  (二)陷阱2:“包装高大上”--借“官方名义” 骗信任

  为了让人相信,传销平台常伪造“官方背书”,比如本案中谎称 “与科技部、发改委合作”,还有的伪造 “政府文件”“明星代言”“央视报道”。但这些包装往往漏洞百出:

  查官方渠道:登录科技部、发改委官网,或拨打12345 政务热线,核实是否有相关合作项目;

  看企业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平台运营公司,若显示 “经营异常”“无实际办公地址”,果断远离。

  (三)陷阱3:“亲情友情绑架”--“拉熟人” 最伤人

  传销的扩张往往依赖“熟人网络”,组织者会教唆参与者 “先拉亲戚朋友”,利用亲情、友情降低警惕。比如 “我亲测赚钱,带你一起干”“这么好的机会,不能忘了你”。

  应对技巧:无论关系多近,只要对方提到“拉人头拿佣金”“缴钱入会员”,就直接拒绝;若已被骗,立即报警,切勿因 “怕伤感情” 而继续拉人,否则可能从 “受害者” 变成 “加害者”。

  四、案件启示:远离传销,守住3 条底线

  饶某的悲剧,始于“贪小利”,终于 “不敬畏法律”--缓刑期本应吸取教训,却再次踏入传销泥潭,最终付出牢狱代价。这起案例给所有人3 点深刻警示:

  1.底线1:拒绝 “拉人头计酬” 的任何项目只要遇到 “缴钱才能加入、拉人能赚佣金、层级越高赚越多” 的模式,不管包装得多华丽,都直接拉黑、举报,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

  2.底线2:缓刑期更要 “谨小慎微”若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务必珍惜 “改过自新” 的机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否则 “一犯再犯” 只会面临更重的处罚。

  3.底线3:被骗后及时止损,切勿 “以错纠错”若不慎加入传销,不要想着 “拉人回本”,应立即退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拨打 110 或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配合调查退赃,争取从轻处理,避免从 “参与者” 沦为 “犯罪嫌疑人”。

  附:相关法律条文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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