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问被判返还美乐家15万 能否一别两宽?
本质视点最新消息,2025年8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美乐家(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深圳龙华区毗堤日用品服务部及其经营者胥科(以下用其笔名:天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二审暨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美乐家公司、毗堤服务部及天问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的核心,是天问需要返还加入新公司后所得到美乐家服务费的一半,约15万元。
就此,美乐家在上海和深圳起诉前服务商天问的两个案件都已尘埃落定。
案件终审判决下来的时候,被告天问刚刚结束在新公司全球年会舞台上的闪亮登场。
一边是新的希望,该努力还要努力;
一边是旧的悲伤,该返还还得返还。
直销行业的困境在于,当不能相濡以沫,也很难相忘于江湖,因为中国直销这个江湖太小了。
双方如何做到真正的一别两宽,考验智慧,更考验格局。
案件中的双方损益
通过这场诉讼,原、被告双方得到或失去了什么?
其实自从双方因骑虎难下而走上司法程序那一天开始,本案注定就不会有赢家,结果也不出所料。无论双方觉得多有道理,有多大的冤屈与怨气,在法律的无情尺牍下都不足可道。可以说,本案中双方都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反而在中国直销行业卷起一地鸡毛:美乐家服务协议暗藏的竞业限制条款让业界大惊失色,天问跳槽过程中的强烈反骨形象也让人错愕不已。
不过,退一步来说,敢于折腾,至少说明大家还是有希望的组织或个体。
我们唯一可以计算的是纸面上的经济账,仅从本案判决书展示的内容,可以得出如下数字:
美乐家在上海案一审中透露花费律师费504,030元,在深圳案一审中支出律师费12万元和公证费2000元。
上海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961.90元,由原告美乐家负担22615.50 元,由被告毗堤服务部负担3346.40元;资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3718.40元,由被告负担1281.60元。
上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5961.90元,由美乐家负担22615.50元,由毗堤服务部、天问共同负担3346.40元。
深圳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12750元,由被告负担1050元。
上海案判决被告毗堤服务部返还给原告美乐家公司服务费152318.73元。
深圳案判决天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了美乐家两诉天问案的双方得失,结果是美乐家亏了485410.67元,天问至少亏了211379.13元,这场博弈中唯一的赢家是双方律师,或许还有在这两个公司之外的看客。
两案获赔 原告均不满
一、上海合同纠纷案
美乐家诉毗堤服务部及天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15日在上海市静安区法院立案,并于2025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原告美乐家共提出三条诉讼请求:被告赔偿违反竞业条款造成的损失158余万元,被告返还违约后收到的服务费30余万元,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余万元,共计索赔超过239万元。
一审法院于2025年3月26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毗堤服务部返还原告服务费152318.7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一审判决结果来看,法院支持了双方服务协议的合法有效性,没有支持被告对原告涉传的指控,没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违反竞业条款造成的损失,仅支持了被告酌情赔偿违约期间收到服务费的一半。该案详情请参见本站文章《美乐家服务协议暗藏竞业条款 直销商跳槽要赔偿?》。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纷纷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于2025年5月27日立案,6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8月2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深圳不正当竞争案
同时,美乐家还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胥科和其经营的深圳市优勘生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该案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202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提出的具体诉求是: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以及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计100万元;3.判令两被告在指定网络平台连续七天刊登声明,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福田区法院认定:天问在部分网文中使用“M”一词指代某公司,从其发文习惯和语境中可以明确看出是指向美乐家公司;天问在部分网文中“暗示原告的收入计算方式存在暗门”“称其为原告取得的市场份额超过 70%以上”等没有确切证据,构成了商业诋毁。
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天问需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5万元,并在相关造成侵权的网络平台连续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此案判决后,美乐家曾一度提起上诉,后撤销了上诉,天问按照判决进行了公开发文道歉。该案详情请参见本站文章《美乐家诉天问深圳案结 轻罚5万道歉7天》。
终审认定七大焦点
本质视点在看过上海案二审判决书后发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对下面几个焦点问题的性质进行了逐一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做出了最终判决。
一、案涉《推广服务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案涉《推广服务协议》是美乐家公司与毗堤服务部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
二、美乐家是否涉传?
法院认定,对于毗堤服务部、天问提出的美乐家公司涉嫌非法传销的问题,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进行核查,认定并无证据证明美乐家公司存在从事非法传销活动的情况。
三、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无效?
毗堤服务部、天问主张案涉《推广服务协议》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竞业限制条款而无效。法院认为,案涉协议是平等商事主体之间订立的服务合同,并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毗堤服务部、天问主张案涉协议欠缺成立要件、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四、毗堤服务部是否违约?
根据《推广服务协议》的约定,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以及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12个月内,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不得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本案中,毗堤服务部的经营者天问已在直销服务行业从业多年,对于行业内常见的竞业约定应当是明知的。然而,天问在明知上述禁止性约定的情况下,仍在与美乐家公司的合作期间,为与美乐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提供营销推广服务,这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基本的商业诚信。因此,毗堤服务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谁是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
法院认为,与美乐家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的主体是毗堤服务部,天问也是以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毗堤服务部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的适格被告、相关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毗堤服务部,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也予以认同,不再赘述。
六、违约赔偿金额怎么判定?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且违约赔偿以损失填平为原则。
本案中,虽然《推广服务协议》约定了违约方需返还服务费,但该约定仍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审查。美乐家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毗堤服务部违约所遭受的具体损失,亦未证明胥科所获服务费与其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约定,美乐家公司支付服务费是基于毗堤服务部提供的推广服务,美乐家公司向胥科支付的服务费是毗堤服务部为美乐家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的对价,美乐家公司本应向其支付。案涉协议中有关服务商违约应退还服务费的条款本质上仍属于双方对于竞业违约金计算方式的一种约定。
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并未完全依照协议约定,而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适当调整,该处理方式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要求。一审法院在美乐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综合判定违约金为15 万余元。
此外,考虑到美乐家公司已在59082号案件(深圳案)中就天问为B公司提供推广服务的行为主张过侵权赔偿,美乐家公司已在该案中获得部分赔偿的事实也应纳入本案违约赔偿金额的酌定要素予以考量。从案件整体情况来看,一审法院酌定的金额并未显失公平,亦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合理保护与对违约方行为的适当惩戒。本院对一审判决关于违约金的认定予以维持。
七、律师费该谁出?
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推广服务商及其负责人若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美乐家公司专属资料与商业秘密的,美乐家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渠道维权,胜诉方有权获得包括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
本案中,美乐家公司是基于毗堤服务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提起诉讼,并未涉及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形。案涉合同并未概括性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所有类别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故美乐家公司该项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且一审法院已在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时进行了整体考量,一审法院未支持美乐家公司关于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美乐家公司关于律师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此案的行业影响
此案被广泛关注,因为美乐家是跨国直销巨头,而天问是为其服务了十几年的业界名人,也是美乐家公司曾经的顶级直销商。天问对此案的二审结果早有准备,他表示,之所以要上诉,是因为不希望美乐家推广服务协议暗藏的竞业限制条款成为行业惯例,让中国直销商失去择业自主权。
根据美乐家(中国)《推广服务协议》的附件《事业代表政策声明》第七条第(1)款约定:“事业代表、其股东或负责人,以及股东或负责人的所有直系亲属,在推广服务协议存续期间或解除或终止之后的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以下行为:a)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b)以直接、间接或通过第三方的方式招募美乐家顾客或其他事业代表或其股东、负责人从事其他与美乐家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或者向该事业提供任何服务。”
这意味着,美乐家的服务商在和公司解约后一年之内,原则上是不能加入其他直销公司的,不然就面临被老东家起诉的风险。
天问认为,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仅适用于企业高管和保密员工的竞业限制条款,不能用来限制直销商的择业行为。如果此案肯定了直销商要受到企业的竞业限制条款约束,有可能成为本就占据强势地位的直销企业竞相模仿的恶劣先例。
本质视点曾就此访问过多家直销企业高管,对方均称自家公司与直销商的协议中没有这样的条款,认为直销商正常解约后加入其他公司,公司无权约束,公司也不会因为该案判决而改变相关直销商协议条款。
本质视点注意到,一审和二审法院在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处理方面是有些模糊的。一审判决并没有可以去提有关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合法的事项,但是在判决赔偿金额的时候明显没有考虑原告在这部分的索赔诉求;而在二审判决中,法院虽然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性,但也并没有支持基于其的索赔要求。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上海法院的个例判决,并不会成为全国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标准。因此在这一点上,可能无需过度担心。
一位业界资深职业经理人就该案判决认为:“这个结果,是好事,也不是好事。所谓好事,系指包括但不限于败诉方的群体能够吸取教训;所谓不是好事,系指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方的群体很可能有样学样。”
他讲的并非有关此案中有关竞业协议的特例,而是直销企业对经销商违约的公开起诉。
我们将美乐家和天问的两个案件相关资料喂给DeepSeek,让它来谈谈两个案件可能给中国直销行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它是这样总结的:
两案犹如一场“压力测试",暴露出直销行业的核心矛盾:企业试图用旧契约(竞业条款)维系控制力,经销商借助新工具(社交媒体)争夺话语权,司法则在平衡中推动行业向“公平博弈"进化。未来行业的胜负手,在于谁能率先构建“消费者信任"与“经销商共赢"的新生态。来源:本质视点 作者:黄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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