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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点待解 某直企前董事长涉传案今日再开庭

2025-09-08 13:08    来源:本质视点󰄲0 󰋇 9928 次

  今年5月初和6月初,湖南炎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帝生物公司)前法人、董事长王永良被羁押一年多后,昆明市东川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8月20日,媒体从王永良方获悉,该案将于今天(9月8日)第三次开庭。

  案件时间线

  2023年2月10日,王永良成为炎帝生物公司法人、同时出任炎帝生物公司董事长。

  2023年8月19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网安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辖区网民罗天惠等人宣称代理快乐国际化妆品并拉人员加入可以获得分享奖、组织奖、伯乐奖及复消奖。

  2023年8月22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凭借罗天慧的证言受案并立案,同日取得昆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

  2023年10月,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启动五省联动,奔赴辽宁、湖南、河北、黑龙江等多地,抓捕涉案人员。

  2023年11月9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向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办案协作申请,请求协助抓捕炎帝生物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人员。株洲市公安局以其执法行为违反公安部及湖南省公安厅相关办案协作规定为由,未批准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申请,并要求其按程序向昆明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呈报批准。在此情况下,昆明市东川区警方派出几十名办案人员,对王永良、池霞、衣伟奇等人采取强制措施,冻结炎帝生物公司、王永良及近亲属3000万银行存款资金,并试图将炎帝生物公司其他相关人员从炎帝生物公司总部带至昆明市东川区审讯。

  2023年12月9日,王永良拘留期满,东川区警方将王永良等人从看守所带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长达9个月。

  2024年5月7日,王永良、池霞、衣伟奇等18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移送至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24年8月7日,昆明市东川区检察院向昆明市东川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的指控

  据媒体报道,昆明市东川区检察院指控王永良为谋取非法利益,设计传销规则和要求,在2018年与再者网络科技(大连)有限公司签订软件开发合同,由帮其开发网络商城“快乐国际”App(公司法人刘超目前取保候审),并在担任北京某直销公司副董事长、炎帝生物公司董事长期间,先后找到被告人池霞、衣伟奇等人组建“快乐国际”运营团队,先后以上述两家公司名义,以“快乐国际”App为平台,从事传销活动。

  东川区检方指控,在该平台,消费者缴纳780元或7800元入会费即可获得对应等级的会员身份,按照会员发展下线人数所缴纳和重复消费的费用,可获得一定比例的推荐奖、复消奖、花红奖等六种奖励,吸引会员在北京、云南等地拉人头发展下线会员获利。经鉴定:“快乐国际”平台发展人员1334211人,非法获利约2.1亿元。

  东川区检方由此认定,王永良等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大争议待解

  对于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检察院的指控,王永良方及辩护律师给予了质疑与反驳。控辩双方在庭审中针对以下九大辩护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

  一、昆明市东川区警方是否具备案件管辖权

  在庭审中,昆明市东川区检方出示的案件材料显示,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在2023年8月22日对该案进行受案并立案,受案登记表写明“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且当日取得昆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东川区检方由此认定,东川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获昆明市公安局指定管辖,程序合法。

  王永良辩护律师则认为,指定管辖的前提是“管辖不明或有争议”。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立案登记表写明“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等于确认了自己具有管辖权,同一天昆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指定管辖决定书》又表明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没有管辖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的披露:对于两份书证的自相矛盾,昆明市东川区办案民警的答复是:申请《指定管辖决定书》是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办案的习惯,也是应检察机关的要求。

  二、昆明市东川区警方立案时是否掌握了充分的证据

  2024年9月19日,一自媒体发布了有王永良签名、落款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的《一封民营企业家的求助信》。王永良在此信件对昆明市东川区警方的办案提出质疑:1.东川区公安局凭借后续再未出现过的网络用户罗天慧的“证词”即认定犯罪事实;2.昆明市东川区警方受案时,没有任何受案审查材料或证据;3.至今没有任何消费者向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过投诉或报案。

  王永良辩护律师也在第一次庭审时指出,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在未获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立案。

  据《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的披露,针对辩护人的疑问,第二次庭审时,审判庭通知了三名办案警员出庭,三位出庭警员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立案时的相关证据。

  三、关于企业销售的产品是否存在价格虚高的问题

  为证明涉案产品价格虚高,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委托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对炎帝生物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价格鉴定,并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第一次庭审时,昆明市东川区检察院出示该结论书以论证21款产品价格虚高,指控“产品仅为道具”的观点。

  王永良辩护律师则指出,东川区检方出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既没有认定依据,也没有认定过程,某些产品认定的价格甚至还低于成本价。

  当审判长询问《价格认定结论书》的依据和逻辑时,东川区检方未能作出解释。合议庭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向东川区价格认定中心调取价格认定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卷宗,时间过去两个月,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仍未向法庭提交。东川区价格认证中心相关人员在法庭上表示:“办案人员告诉我不用交给法庭,写一份情况说明就行。”

  辩护律师则向法庭提交了淘宝、京东平台同款商品的销售页面截图,证明在第三方电商平台同款产品的价格更高,且销量可观,由此证明炎帝生物公司的产品售价合理。

  四、涉案金额的认定问题

  第一次庭审时,多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提出各被告人涉案金额所依据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不符合鉴定规范且计算方式严重错误。指出鉴定人员将会员往平台充值的约1.1亿元和会员在平台上消费的约1.1亿元叠加计算,得出涉案金额2亿元,明显虚增涉案金额。

  第二次庭审时,法庭通知昆明旭坤会计师事务所鉴定人员出庭。但鉴定人员对鉴定方法、计算逻辑等质疑均未作任何解释。

  五、两地执法部门对此案截然不同的态度

  据多家媒体披露,2023年11月9日,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向炎帝生物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株洲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发出办案协作申请,请求协助抓捕炎帝生物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人员。株洲市公安局以其执法行为违反公安部及湖南省公安厅相关办案协作规定为由,未批准东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申请,并要求其按程序向昆明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呈报批准。

  株洲市天元区一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该案发生后,株洲市委政法委牵头,联合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天元区政府成立专班。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对炎帝生物公司进行调查后,作出明确行政认定:未发现炎帝生物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专班成员则多次赴昆明市东川区沟通,截至目前,已往返九次。

  昆明市东川区检方强调此案证据链完整,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传销犯罪。

   六、对于资金冻结的质疑

  对于王永良及辩护律师提出的办案警方迅速冻结快乐国际平台、王永良及近亲人员账户钱款3000余万元的质疑,昆明市东川区检方认为,冻结资产是为防止资金外流。

   七、对涉案人员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合法性争议

  王永良辩护律师在庭审时出示了东川区公安局在同一天出具的《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监视决定书》,并指出,在王永良拘留期满后,东川区公安局一边出示《释放通知书》,一边拿出《监视决定书》,将王永良等被告人从看守所带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变相羁押多名被告人长达9个月。

   八、是否符合直销企业涉传案件的侦办要求

  因王永良当时系炎帝生物公司法人、董事长,涉案产品为炎帝生物公司产品,而炎帝生物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获得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属于获牌直销企业。

  为有效解决网络传销案件侦办中存在的乱作为和选择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等突出问题,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2020年6月1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传销案件侦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公经侦〔2020〕360号)。

  该通知对直销企业涉传案件的侦办提出了四点要求:

  1.对于直销企业或其主要负责人涉嫌传销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商行政监管部门先行调查处理。

  2.对于直销企业涉嫌传销案件,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审核把关,并报部经侦局备案,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原则上,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应当分别对本地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拟对总部犯罪事实立案侦查的,应当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牵头,与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商一致。

  3.对于直销企业涉嫌传销案件,分支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拟对企业总部、主要经营场所进行查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企业主要资金账户时,应当提前通报企业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法律文书和手续完备的,协作地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4.省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传销案件管理执法监督的主体责任……对于涉及直销企业案件,要全程介入,严格按规定进行通报、报备和请示报告,并牵头负责与外省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协商和办案协作。

  据《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专家法律论证中心》对案件庭审的披露:庭审时,昆明市东川区经侦大队大队长表示东川区警方未就本案通报公安部。

  第二次开庭时,法庭通知东川区经侦大队大队长、案件主办警察及东川区网安大队负责人出庭。东川区经侦大队大队长承认到过炎帝生物公司厂区,看到售卖商品的包装都有炎帝生物公司标志,涉案人员也在炎帝生物公司,知晓王永良是炎帝生物公司法人、董事长。东川区经侦大队大队长解释称,因听炎帝生物公司一工作人员说王永良及快乐国际的行为与炎帝生物公司无关,便认为不需通报公安部,但无法说出该工作人员是谁。

  出庭的另外两位警官对未向公安部通报一事未作任何解释。

  九、是否是以销售为导向的涉传案件

  为解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遇到的问题,依法惩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五条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对于王永良等人的行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还是“‘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东川区警方、检方以及辩方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与证据。

  昆明市东川区认为,王永良等人的行为是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入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昆明市东川区检方的指控,王永良及辩护律师则表示涉案行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团队计酬”行为。为证明炎帝生物公司销售商品和产品交易的真实性,王永良的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60余万单的快递发货数据。这些订单记录显示,公司每天平均发送快递约600单。

  辩护律师还从案卷内的订单中随机挑选了50个数据,在快递发货数据中均能查询到,进而证明消费者购买的所有订单都已发货,所有产品都送达消费者手中。

  本质视点在厘清相关问题中,发现案件真正的核心焦点在于“快乐国际”App平台是否与炎帝生物公司相关,这可能才是决定案件未来走向的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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