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平债幌子布陷阱 传销致富迷局终被捕
近日,我院依法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批准逮捕。该案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严重扰乱经济秩序。
案情回顾
“平债”实为“筑债”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顾某某、温某某等人员依靠“某某有限公司”的某项目,在该公司无实际办公地点和实际商品产品的情况下,通过“拉人头”的形式诱骗社会公众,声称能够将信用卡、花呗等债务平掉,以此种“平债”的名义实施非法传销。这种“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并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提成依据的形式,使其资金链条迅速膨胀,大量群众在“平债”的诱惑下投入资金,最终血本无归。经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以案为鉴
识破传销本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在的传销组织有以下特征:
1、“名不副实”:其所谓“平债”服务并非真实的经营活动,而是骗取财物的幌子,既无真实的解债能力,也无可持续的盈利模式。
2、“入门费”:参与者必须缴纳费用才能获得资格,这是典型的入门费特征。
3、“拉人头”:收益并非来源于真实的服务,而是依赖于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形成了严密的金字塔式层级结构。
教育启示
远离传销陷阱
1、警惕画饼造梦。对于宣称“低投入、高回报”或者“稳赚不赔”的项目,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轻松致富的神话。
2、核实企业资质。参与任何投资或服务前,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查询公司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及相关资质等,切勿轻信口头承诺。
3、树立正确财富观。幸福生活靠勤劳的双手创造,而非靠不切实际的投机。遇到债务问题,应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解决,切勿病急乱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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